变相分配收益,大三甲医院被处罚了!
企业医院向出资人变相分配收益被罚
近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公示了对某大型三甲医院的行政处罚,其中一项违法事实是“医院向出资人变相分配收益”,被罚款5万。
主要证据材料显示,2021年6月,该院与河南一家医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女性围产整体康复科室共建服务协议》;后又与又一家医生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签订了《女性围产期整体康复科室共建服务补充协议》;2022年7月,第一家医生集团有限公司将业务转移至第二家医生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转移变更函》。
自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医院向第二家医生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支付350000元技术服务费;自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医院向第二家医生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支付450764.6元技术服务费;2023年7月,医院与第二家医生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补充协议》(含关于盆底康复中心减免相关费用申请、该医生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公示信息显示,处罚依据是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据了解,该项规定明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公开资料显示,该医院是一家企业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是企业办非营利性医院,开放床位近3000张,拥有员工超3000人。
此前曾有公立医院因此被处罚
据了解,以“向出资人变相分配收益”被处罚的医院,并不是个例。
2024年5月,山东平邑县政府网发布了一批案件查处公示信息,其中,平邑县某中医医院向出资人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被平邑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罚款1169942.08元、没收违法所得584971.04元共计17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该中医医院为国有全资,也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020年12月,河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接到举报,反映“某医院有关科室在职职工承包,私自投放大量设备”。卫生监督员对涉事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后最终认定:该医院属于xx人民医院管理的非法人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xx人民医院对该院行使行政管理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结果认定,医院向出资人某公司分配收益,向出资人高某和董某变相分配收益,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按照裁量标准,给予该医院没收违法所得89555.5元,处以违法所得2倍,即1791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有啥区别?
知名医改专家、看医界专栏作者徐毓才曾向《看医界》介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在我国,医疗机构一般分为政府办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呢?具体包括:
一是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合法追求利润;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以赚钱为目的。
二是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四是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五是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基本医疗法为非营利性医院戴上规范发展的紧箍咒
2019年12月28日,历时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实施。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明确规定,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徐毓才认为,这实际上就从“根”上将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以“谋取利益”的想法彻底斩断。
与此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徐毓才介绍,这就从财务角度掐断了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的“出入口”。
但同时,法律依然提出,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并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这里所说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无注册资金,实行负责人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无法人资格。也就从法律上避免了给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挖坑。
而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能不能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怎么合作,该法第四十一条做出了规定,即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并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和规范,但这些合作只是“清”“亲”的业务关系,而没有丝毫的“铜臭味”,也就是不应该存有“金钱”利益。
(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