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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甲卷入患者隐私泄漏事件,敲响医管警钟!

看医界 2026-08-12 10:25:13

实习护士晒手术照致患者隐私泄露,医院通报


2026年8月9日,一则朋友圈截图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疑似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一名实习女护士,在朋友圈发布了一组产科手术现场的照片。


该朋友圈配文写道:“产科实习副本通关,望周知。”截图显示共发布了六张图片,除了该实习护士穿着蓝色手术工作服的自拍照外,还有三四张手术现场的照片,其中一张照片中女性患者的隐私部位未进行任何打码处理,直接暴露。不仅如此,该护士还在朋友圈评论区内主动补充道:该患者患有乙肝,手术时她还戴上了护目面罩。



截图发布后短时间内引发大量网友关注。有网友根据照片中工作服上的文字、工牌等信息,锁定了当事人身份——疑似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实习,工牌显示为护理部,职称是实习护士,有效期从2026年6月12日至2027年3月31日。也就是说,事发时她到该部门实习尚不满两个月。


8月11日,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通报内容如下:


针对媒体报道的“疑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实习护士晒患者隐私照”事件,我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工作。经初步核查,涉事人员为在我院实习的护理学生,医院已和该学生所在学校进行沟通。


我院始终对泄露患者隐私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下一步,将依据调查核实结果,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感谢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



隐私泄露事件屡见不鲜


患者隐私泄露的事件并不罕见。就在不久前,2026年2月2日,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妇二科通过微信视频号直播妇科手术教学。直播画面中直接出现女性患者隐私部位,直播间高峰时段观看人数超过5万人。院方事后称本为内部医务人员教学,但错用了公开平台直播。事后医院对科室负责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停职检查,对相关管理人员予以处分。


除了普通人的隐私暴露,还有一些涉及名人病历泄露的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3月24日晚,江苏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讣告,知名考研老师张雪峰(本名张子彪)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而在消息尚未确认,全网都在为张雪峰老师担忧之时,一份姓名为“张子彪”的苏州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苏州市独墅湖医院)《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就已经在网上流传,文书内容涉及ECMO等重症治疗措施。事发后,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回应称,领导已关注此事并正在处理。


2023年12月11日,知名演员周海媚病逝,令人惋惜。然而,此消息一经确认,一份疑似周海媚生前抢救的电子病历截图随即在网络上疯传,个人资料、就诊时间、既往病史等信息一览无余。


经警方调查,符某某(男,36岁)利用其在顺义区某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某某随后被依法行政拘留,涉事职工也被暂停执业。


患者隐私保护不到位,机构或将面临处罚


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患者隐私泄露的风波中,医院强调涉事医护人员为护理学生,将“与学生所在学校进行沟通”作为后续处理方式,部分网友认为医院是被实习生“拖累”,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既然是发生在医院的泄露事件,医院就有责任——医院本身就有责任规范实习生的行为,实习生的身份并不能成为医院完全免责的理由。


实际上,这起事件表面上是个别实习生的行为失范,但深层暴露的是医院在患者隐私管理上的系统性漏洞:


在制度上,医院是否有明文规定禁止实习生带手机进入手术室?是否有“手术室场景禁止拍照上传”的明确条文?这些本该从制度上堵上的漏洞在现实中是否按制度履行,让人担忧。


而实习护士在进入临床前,是否接受过系统性的患者隐私保护培训?带教老师是否反复强调过手术室禁止拍照、患者信息禁止外传?这些疑问同样值得深思。另外,当实习生掏出手机拍照时,在场的带教老师、手术团队为何无人及时制止和提醒?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面前没有“实习”与“正式”的区别——穿上白大褂的那一刻,保密义务就已经生效。


而在实际案例中,患者隐私泄露后,医院或将依法面临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6年4月,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因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不健全导致信息泄露,被当地卫健委处以警告、罚款4.5万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严厉处罚。这一罚款金额已接近五万元的上限。


责任到人,“情节严重”有明确标准


尽管该隐私泄露的始作俑者是实习护士,但无论是护士还是医生,保护患者隐私都是基本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违法泄露患者隐私时,面临处罚的不仅是机构,也会直接责任到个人。


不久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对于医生泄露患者隐私的违法行为,出具了具体的裁量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本次上海的新规对如何定性情节严重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泄露1至5条非亡故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6至10条非亡故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泄露10条以上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亡故者个人信息的;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具有上条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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