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来了!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5年版)》,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附件:《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5年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丰富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体系协同发展,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依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2025年上海市新城卫生健康工作要点》、《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及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举办类别
(一)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明确机构类别。
(二)机构设置需经科学评估,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和布局整体要求。
二、引导区域
(一)鼓励引导区域:支持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南汇新城集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该区域设立医疗机构类别及数量不限。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扩大开放试点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外商独资医院不超过2家。
(二)有序引导区域:除鼓励引导区域外的其他浦东新区区域。按不同区域实施梯度引导。
三、引导情形
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资源稀缺性特征的医疗机构。
(一)支持符合《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外商独资医院设立,优先受理具备国际前沿诊疗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跨境医疗服务能力的项目。
(二)鼓励举办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儿科类门诊部和具有特色优势的中医类门诊部。
(三)支持在张江科学城等产业高地根据评估,引入具有高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关联医疗机构。
四、附则
(一)拟举办的医疗机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5年版)》等要求。
(二)拟举办医疗机构的选址房屋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能提供有效房产证明,产权明晰,达到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三)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申请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件及资格,无非法行医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着诚信原则提交有关申请。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事实等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一轮指引发布之日止。以往规定与本指引内容不符的,以本指引为准。本指引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清单(2025年版)
注:1、医院选址房屋应为独立建筑;
2、拟举办的医疗机构规模:专科医院规模原则上相当于三级专科医院相关标准;综合门诊部建筑面积≥1000㎡;专科门诊部建筑面积≥500㎡(其中口腔门诊部牙椅≥6张);
3、除在鼓励引导区域或符合重点引导情形办理的医疗机构及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外,其余均纳入上述引导数量管理;
4、存量医疗机构申请迁建,在符合区域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基础上,可在同一街镇内迁建,不得变更许可内容。跨街镇迁建,按新设机构设置;
5、申办诊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6、申办医疗机构前期应进行专业评估,必要时征询属地街镇(或管委会、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